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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陸許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陸許字第2號聲 請 人 昆山鼎堅企業五金有限公司

設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昆山市○○鎮○○路○○○號法定代理人 李春圓 住桃園縣○○鄉○○路○段○○號2樓

送達代收人 孫世群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認可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美金199,165.98元,依聲請當日即民國102 年7 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30.122元,折算約5,999,278 元(美金199,165.98元×匯率30.122=5,999,27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徵聲請費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1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