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76號上 訴 人 駱彩梅被 上 訴人 蔡陳絨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本件尚有續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開庭。被上訴人並應陳報是否已將其主張上訴人未交付之會款代為給付予已得標之會員,如是,其代為給付之期間、金額及相關證明到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郭琇玲法 官 游智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