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511號聲 請 人(即被繼承人鄧仁傳之遺產管理人)
廖永煌律師被 繼承人 鄧仁傳(亡)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鄧仁傳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鄧仁傳之遺產管理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伍萬零玖佰壹拾元,由被繼承人鄧仁傳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鄧仁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9年度財管字第5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鄧仁傳之遺產管理人。茲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前經債權人黃雲鴻、黃政桀等人查扣,經鈞院民事執行處以102 年度司執竹字第2090號受理,並拍定在案。
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執行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8,782,000元,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規定請求管理遺產報酬之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值1%,請求酌定報酬為187,820 元;另聲請人於代管期間因管理遺產所墊付費用為10,910 元,合計共為198,730元,為此請求核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管理期間之墊付費用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遺產收益狀況,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67 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提出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5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執行處102 年度司執字第2090號函、桃園縣政府各類地政規費收據影本、分類廣告費收據等影本為證,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無訛,核屬相符。從而,聲請人請求裁定代管被繼承人鄧仁傳遺產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復依職權向民事執行處調取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之拍定價額表,並據被繼承人之權利範圍核算拍賣標的(註:被繼承人對於乙標別中編號⑩之拍賣標的無權利範圍),核計遺產標的價額為20,348,667元(甲標之部分7,944,000 +乙標之部分12,404,667=20,348,667;具體計算式詳參附表),堪予認定。
四、次查,本件聲請人固已具狀陳報其執行職務內容略載為:聲請公示催告及續行登報事宜、收受各類政府機關裁定及文書共計13次、赴國稅局查遺產清冊及調閱電子謄本、就遺產進行履勘3 次、申請遺產稅抵繳等(見本院卷第4 頁),惟經本院調取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2090號卷宗查知聲請人僅於強制執行程序聲請閱卷1 次(見本院卷第29頁之閱卷聲請書影本),且該案前已進行2 次查封、拍賣及詢價等程序,而聲請人即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均未到場,復未以書狀為何等聲明或主張,此有該案不動產拍賣及詢價筆錄各1 式、查封筆錄2 式等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8頁),此與聲請人前揭所稱就遺產進行3 次履勘等節不符,是其所陳是否屬實,尚非無疑。次衡以聲請人所述上開情節,可認本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且被繼承人所遺上開不動產均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之性質、內容顯與一般專業法律涉訟案件有間,以及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而擔任法扶之律師,依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2 至3 萬元,並參酌本件如由國有財產局擔任遺產管理人,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規定請求管理遺產報酬之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值1 %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4 萬元為適當。另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10,910元乙節,據其提出上開單據影本等為憑,是該部分聲請人請求代墊支付費用尚無不合,其與前項管理報酬合計為元,均應予准許。
末按本件聲請費用1,000 元,非屬已支出之遺產管理人墊付費用一部分,應列本件程序費用,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
㈠、標別:甲┌──┬─────┬───────┬──────┬─────┐│編號│土地座落 │ 拍定金額 │ 被繼承人 │ 遺產標 ││ │ │(新臺幣/ 元)│ 權利範圍 │ 的價額 │├──┼─────┼───────┼──────┼─────┤│ ① │桃園縣平鎮│ │ 28000 分 │ ││ │市○○段 │ 10,188,000 │ 之14000 │ 5,094,000││ │448 地號 │ │ │ │├──┼─────┼───────┼──────┼─────┤│ ② │桃園縣平鎮│ │ 28000 分 │ ││ │市○○段 │ 40,000 │ 之14000 │ 20,000 ││ │448-1 地號│ │ │ │├──┼─────┼───────┼──────┼─────┤│ ③ │桃園縣平鎮│ │ 28000 分 │ ││ │市○○段 │ 200,000 │ 之14000 │ 100,000 ││ │449-1 地號│ │ │ │├──┼─────┼───────┼──────┼─────┤│ ④ │桃園縣平鎮│ │ 28000 分 │ ││ │市○○段 │ 1,400,000 │ 之14000 │ 700,000 ││ │450 地號 │ │ │ │├──┼─────┼───────┼──────┼─────┤│ ⑤ │桃園縣平鎮│ │ 28000 分 │ ││ │市○○段 │ 4,000,000 │ 之14000 │ 2,000,000││ │535 地號 │ │ │ │├──┼─────┼───────┼──────┼─────┤│ ⑥ │桃園縣平鎮│ │ 28000 分 │ ││ │市○○段 │ 60,000 │ 之14000 │ 30,000 ││ │449 地號 │ │ │ │├──┴─────┴───────┴──────┴─────┤│ 計算式: ││ (10,188,000+40,000+200,000 +1,400,000 + ││ 4,000,000 +60,000)=15,888,000 ││ 15,888,000 / 28000 * 14000 = 7,944,000│ │└─────────────────────────────┘
㈡ 、標別:乙┌──┬─────┬───────┬──────┬─────┐│編號│土地座落 │ 拍定金額 │ 被繼承人 │ 遺產標 ││ │ │(新臺幣/ 元)│ 權利範圍 │ 的價額 │├──┼─────┼───────┼──────┼─────┤│ ① │桃園縣平鎮│ │ 被繼承人 │ ││ │市○○段 │ 980,000 │ 所 有 │ 980,000 ││ │445 地號 │ │ │ │├──┼─────┼───────┼──────┼─────┤│ ② │桃園縣平鎮│ │ 被繼承人 │ ││ │市○○段 │ 2,700,000 │ 所 有 │ 2,700,000││ │451 地號 │ │ │ │├──┼─────┼───────┼──────┼─────┤│ ③ │桃園縣平鎮│ │ 被繼承人 │ ││ │市○○段 │ 220,000 │ 所 有 │ 220,000 ││ │451-1 地號│ │ │ │├──┼─────┼───────┼──────┼─────┤│ ④ │桃園縣平鎮│ │ 被繼承人 │ ││ │市○○段 │ 20,000 │ 所 有 │ 20,000 ││ │451-2地號 │ │ │ │├──┼─────┼───────┼──────┼─────┤│ ⑤ │桃園縣平鎮│ │ │ ││ │市○○段 │ 4,700,000 │ 3 分之1 │ 1,566,667││ │531 地號 │ │ │ │├──┼─────┼───────┼──────┼─────┤│ ⑥ │桃園縣平鎮│ │ │ ││ │市○○段 │ 3,000,000 │ 3 分之1 │ 1,000,000││ │537 地號 │ │ │ │├──┼─────┼───────┼──────┼─────┤│ ⑦ │桃園縣平鎮│ │ │ ││ │市○○段 │ 5,700,000 │ 3 分之1 │ 1,900,000││ │538 地號 │ │ │ │├──┼─────┼───────┼──────┼─────┤│ ⑧ │桃園縣平鎮│ │ │ ││ │市○○段 │ 10,754,000 │ 3 分之1 │ 3,584,667││ │540 地號 │ │ │ │├──┼─────┼───────┼──────┼─────┤│ ⑨ │桃園縣平鎮│ │ │ ││ │市○○段 │ 1,300,000 │ 3 分之1 │ 433,333 ││ │546 地號 │ │ │ │├──┴─────┴───────┴──────┴─────┤│ 計算式: ││ 980,000 + 2,700,000 + 220,000+20,000= 3,920,000 ││ (4,700,000 +3,000,000 +5,700,000 +10,754,000+ ││ 1,300,000)=25,454,000 ││ 25,454,000 / 3 = 8,484,666.6 ││ 3,920,000 +8,484,666.6 =12,404,667(個位數以下四捨五 ││ 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