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687號債 權 人 戴伯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意程即俊哥空間設計工作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俊哥空間設計工作室」之商業設立登記資料,若無,請具狀更正以「林意程」為債務人
二、就請求給付罰款33,000元部分,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