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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13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57號債 權 人 黃明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雨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聲請人為「中壢站前華廈管理委員會」,並表明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三、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4-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