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21號債 權 人 張詩珮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自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亦有明定。又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規定,命關係人為一定之給付及科處罰鍰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自強發支付命令,惟查兩造就本件請求業於本院101 年度家調字第740 號因離婚等聲請調解事件成立調解在案,有債權人提出之調解程序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債權人即得據上開調解內容聲請強制執行,自毋庸再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是本件聲請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