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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司催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54號聲 請 人 林祐群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受款人為鉅晟電料五金行,請更正聲請人之名稱為「林祐群即鉅晟電料五金行」,並應蓋印該商號及負責人之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