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司催字第159號聲 請 人 駿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茂富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公司登記表。
二、表明系爭本票之權利人為駿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為黃茂富?如係為前者,則應提出報案人為該公司之受理案件登記表。如係後者,則應更正聲請人為黃茂富。
三、提出系爭本票詳細之附表,須含有票號、金額、發票日、發票人,如有到期日及受款人,並應表明之。另如有系爭本票影本,應併同檢陳。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