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字第7518號債 權 人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法定代理人 蔡騰龍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代 理 人 許淑玲律師
住○○市○○區○○路0000號12樓之8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債權人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就與債權務人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秋育等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就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更正分配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按強制執行法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強制執行應依聲請而開始,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2項明文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債權人未記載之執行標的物,自不能同受分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8號要旨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更正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於表2漏列假扣押債權不足額,且表2列入分配後,表3應接續列入上開漏列債權之表2分配不足額,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於101年司執全字第387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持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897號裁定聲請對債務人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執行。後於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持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04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聲請對債務人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秋育等強制執行。次查,觀系爭分配表,表2部分所分配案款為拍賣債務人呂秋育名下不動產所得。綜上,債權人於101年司執全字第387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未聲請對債務人呂秋育名下不動產強制執行,故本院未將該假扣押債權列入系爭分配表表2中分配,依首開說明,於法無違,債權人上開異議之聲明,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