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03 年度司家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代 理 人 黃莉萍相 對 人 陳麗欽上列聲請人之受扶助人陳順生與相對人陳麗欽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03 年度司家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代 理 人 黃莉萍相 對 人 陳麗欽上列聲請人之受扶助人陳順生與相對人陳麗欽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