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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司聲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46號聲 請 人 徐慶輝相 對 人 楊武雄相 對 人 黃邱來玉相 對 人 黃元靖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債權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539 號請求返還售屋盈餘款事件在案,相對人於假扣押後既已向本院起訴,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