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88號聲 請 人 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相 對 人 頌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金村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以
103 年度全字第30號准予假處分後,相對人乃就同一請求向本院以103 年度桃簡字第940 號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事件起訴在案,則相對人於假處分後既已向本院起訴,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