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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司聲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619號聲 請 人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代 理 人 馬惠美律師相 對 人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

3 款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程序已撤銷,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7 號、91年度台抗字第

490 號裁定已說明在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1年度全字第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匯豐銀行出具之擔保新臺幣9百萬元之保證書正本為擔保後,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451 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財產在案。茲因聲請人未就前揭假扣押事件提起本案訴訟,且聲請人已聲請均院以103 年度司全聲字第74號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確定在案,供擔保原因已消滅,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經查,雖聲請人已自行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惟聲請人迄今並未撤回前開假扣押執行程序,是依前述說明,於執行法院尚未撤銷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是聲請人既未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則本件訴訟尚未終結,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