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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司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劉錦桉相 對 人 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劉錦桉(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法清算完結,並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於民國103 年5 月8 日選任聲請人為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並提出董事會會議摘錄、劉錦桉書立之同意書、公司解散清算後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324 號、103 年度司司字第110 號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