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6號聲 請 人 宋博維相 對 人 漢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宋博維(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漢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漢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漢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法清算完結,並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漢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股東會於民國103 年5 月26日選任聲請人為漢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漢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記錄、聲請人宋博維書立之同意書、公司解散清算後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321 號、103 年度司字第116 號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