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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葉明堂相 對 人 安禾耐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葉明堂(男、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 )為相對人安禾耐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安禾耐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安禾耐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安禾耐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司字第101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嗣安禾耐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清算完結後,指定聲請人即清算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相關聲報清算完結之表冊等在卷可查,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101 號聲報清算完結案卷查核屬實,故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