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謝明諺相 對 人 磐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謝明諺為相對人磐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磐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磐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磐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聲請本法院以
103 年度司司字第107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嗣清算完結後,指定聲請人即清算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相關聲報清算完結之表冊等在卷可查,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107 號聲報清算完結案卷查核屬實,故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