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6號聲 請 人 鄒宗達相 對 人 兆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鄒宗達(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兆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兆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兆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兆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兆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8 日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鄒宗達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情,並提出上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財產目錄、公司解散清算後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131 號、103 年度司司字第218 號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