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送達代收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蔡武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訊易通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