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2號聲 請 人 郭秀慧相 對 人 佳進建設股份有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郭秀慧(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 號)為佳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佳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佳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鈞院103 年度司字第48號准予備查,並經鈞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66 號清算完結准予備查。茲因清算程序已完結,為此提出簿冊及選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其提出之上開文件附卷為憑,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48號、103 年度司司字第166 號卷,稽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