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原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曾惠瑩

曾馨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茂金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1,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9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