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曾惠瑩
曾馨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茂金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3 年12月3 日具狀對本院103 年度原訴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1,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914 元,據上訴人於103 年12月24日繳納,本院前開裁定自有錯誤,而應予以廢棄。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