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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原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曾惠瑩

曾馨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茂金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3 年12月3 日具狀對本院103 年度原訴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1,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914 元,據上訴人於103 年12月24日繳納,本院前開裁定自有錯誤,而應予以廢棄。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