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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勞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59號原 告 游清江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被 告 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維潔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律師

楊永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職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7 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裁判案由:回復原職等
裁判日期: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