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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國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國字第11號原 告 張啟光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訴訟代理人 張穎華

蔡明宏廖文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此觀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自明。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義務機關請求,並於起訴時提出該機關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此為訴權存在必備之要件,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前以書面向被告賠償義務機關為請求,經被告於民國103年1月13日以102 年賠協字第21號拒絕賠償在案;則原告因被告拒絕賠償,遂提起國家賠償民事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於76年間因逃亡未遂案件,經陸軍步兵第

226 司令部以76年判字第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並遭羈押10個月在案;惟該案嗣經陸軍總司令部以76年複判字第

378 號判決,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改判原告無罪確定;則原告受有冤獄10個月之事實,應由被告擔負國家損害賠償責任。復此國家賠償責任乃基於憲法規定,並無時效問題;且原告直至102 年始知受有損害,迄今自由及工作仍被剝奪,自得向被告據以求償。為此,爰依國家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48 萬元等語。併為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8萬元。

三、被告則以:原告所涉逃亡未遂案件雖經陸軍總司令部覆判無罪,惟原告於76年12月間遭羈押獲判無罪釋放後,即知其權利受到損害,其遲至102 年12月16日始具狀向被告為國家損害賠償請求,顯已罹於2 年之時效期間,被告自得拒絕賠償等語,資為抗辯。併為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經查:原告前於76年間因逃亡未遂案件,經陸軍步兵第 226司令部以76年判字第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並遭羈押10個月在案;惟該案嗣經陸軍總司令部以76年複判字第 378號判決,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改判原告無罪確定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前開判決書在卷可參,自堪信為真實。

五、本院之判斷:㈠固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同法第8條第1項、第5條亦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44 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㈡查原告主張其於76年間因逃亡未遂案件,經羈押10個月,惟

該案嗣經覆判無罪確定,故其自由受到侵害等情,雖為兩造所不爭執;然參酌前開判決業經陸軍總司令部於76年12月 1日覆判無罪確定,該時原告羈押已獲釋放而回復其自由狀態,亦即被告縱負有國家損害賠償責任,但關於原告損害賠償權之行使,應自損害發生即羈押釋放時起算。則原告於76年12月間已獲無罪釋放,應可知受有損害,其至遲應於知有損害起2年內,抑或損害發生起5年內,即81年12月間以前提起國家損害賠償之訴;今原告於102 年始向被告提起本件請求,不論其何時知有損害,均已罹於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被告自得拒絕賠償。

㈢至原告猶謂本件國家損害賠償請求應無請求權時效期間限制

,乃誤解國家賠償法意旨;另其所述於102 年間自由及工作權或遭受剝奪乙節,未據原告舉證以實其說,且此與前開羈押情事究何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亦有不明,自難以此計算本件國家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之進行。

六、綜上,本件原告縱因被告違法羈押而侵害其自由,因已罹於國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經被告援引時效完成之規定拒絕給付,原告亟不得訴請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48 萬元。從而,原告依國家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48 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