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23號原 告 游美榮訴訟代理人 羅文政被 告 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江日春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70 號更正土地登記事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牽涉本件國家賠償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命本件在前開行政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70 號判決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8
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