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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家救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救字第8號聲 請 人 楊寓心代 理 人 張百欣律師相 對 人 徐有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0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下稱法扶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桃園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按審查結果為「應全部准予扶助」)1 件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4-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