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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家聲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290號聲 請 人 楊順賢相 對 人 楊佳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四)無相互之承認者。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母前於泰國清邁省清邁縣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且經該國家事法庭判決確認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該判決並經中華民國民間公證人林登偉公證為此聲請認可,以憑辦理登記等語,並提出判決書及其翻譯本各1 份為證。然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未提出經認證之判決確定證明書,以致本院無從判斷系爭判決是否確已確定,本院於103 年10月14日當庭裁定限聲請人於2 個月內補正,有本院訊問筆錄可憑,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爰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