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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家聲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366號聲 請 人 吳莊梨香相 對 人 吳哲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

二、觀諸上開民事聲請狀所載內容可知,本件聲請之目的係為將被繼承人吳吉賢所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由相對人繼承,然此顯非民法第1101條第2 項所定應經法院許可之事項,故聲請人實無為本件聲請之必要,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又本件聲請人同為被繼承人吳吉賢之繼承人,且為相對人之監護人,聲請人若因利益衝突而無法代理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吳吉賢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項,則宜由聲請人循其他聲請途徑以資解決,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裁判日期:201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