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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家聲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392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代 理 人 許政ꆼ相 對 人 曾文鐘

曾文將曾寶春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曾文龍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曾文龍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已於民國99年12月19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鈞院關於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未曾聲明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之覆函、戶籍謄本、債權憑證等件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裁判日期:2014-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