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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家聲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代 理 人 周胡嘉佑相 對 人 徐寶燕

徐寶富徐桂玉徐桂英被繼承人 徐雲浪(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徐雲浪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徐雲浪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徐雲浪已於民國102 年7 月16日死亡,相對人為其法定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核發發之債權憑證、戶籍謄本、拋回函等影本等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徐雲浪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日期:201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