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476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董龍泉相 對 人 覃立明(亡)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力被繼承人覃立明為聲請人所轄管之榮民,於民國85年5 月5 日死亡,遺有財產即房屋1 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經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限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等申報權利,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茲因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繼承人覃棣芬已向鈞院聲明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在案,為利大陸合法繼承人依法辦理繼承,爰依法聲請准予變賣遺產。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其聲請固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影本等為證,然查,本件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之聲明繼承人覃棣芬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已經本院以87年度聲繼字第3 號、第45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聲請繼承卷確認無訛,是本件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