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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家聲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477號聲 請 人 呂理胡律師即被繼承人江惠玲之遺產管理人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江惠玲 最後住所地 桃園市○○區○○路650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江惠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江惠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繼字第23

5 號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江惠玲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2 年度司家催字第193 號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然被繼承人遺有附表所示之三筆不動產,於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並無人承認繼承,且被繼承人之已知債權人亦無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該遺產以取償之意願,今為清償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故有變賣遺產之必要,爰請求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

二、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處置及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職務;而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2款、第4 款、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同法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由是以觀,遺產管理人係處分遺產之利害關係人,即為親屬會議之有召集權人,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即得經聲請法院之同意變賣遺產。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國稅局遺產稅課稅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102 年度司家催字第193 號家事裁定、公示催告登載報紙等件(以上均為影本)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23

5 號、102 年度司家催字第193 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誤,堪認聲請人所述之情為真實。從而,被繼承人之各順序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顯然無法召開親屬會議決議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變賣事宜,亦甚明確。故聲請人為清償被繼承人所遺之債務,聲請變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姜國駒附表:

一、土地:┌──┬───────────────┬─────┬─────┬──┐│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權利範圍 │面積 │地目││ │ │ │(平方公尺)│ │├──┼───────────────┼─────┼─────┼──┤│ ⒈ │桃園市○○區○○段○○○○號 │138/100000│5,433.08 │建 ││ │ │ │ │ │└──┴───────────────┴─────┴─────┴──┘

二、建物:┌─┬───────┬───┬──────────┬──┐│編│建物登記建號 │主要建│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 │材及房│ │ ││ ├───────┤屋層數├──────────┤範圍││號│建物門牌 │層次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 │├─┼───────┼───┼──────────┼──┤│⒈│桃園市桃園區大│鋼筋混│總面積:23.79 │全部││ │有段3717建號 │凝土造│層次面積:23.79 │ ││ │ │,層數├──────────┤ ││ ├───────┤:17 │花台:1.09 │ ││ │桃園市桃園區大│層,層│ │ ││ │有路650號6樓之│次:6 │ │ ││ │7 │層 │ │ │├─┼───────┼───┼──────────┼──┤│⒉│桃園市桃園區大│鋼筋混│總面積:23.79 │全部││ │有段3718建號 │凝土造│層次面積:23.79 │ ││ ├───────┤,層數├──────────┤ ││ │桃園市桃園區大│:17 │花台:1.09 │ ││ │有路650號6樓之│層,層│ │ ││ │8 │次:6 │ │ ││ │ │層 │ │ │└─┴───────┴───┴──────────┴──┘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1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