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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家聲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97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代 理 人 鍾采伶相 對 人 鄭張阿美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胡順明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胡順明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00 年5 月16日死亡,相對人為其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法院關於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未曾聲明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之覆函影本、戶籍謄本、債權憑證影本、林口區戶政事務所覆函影本等件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裁判日期:201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