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家親聲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20號聲 請 人 張文雄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相對人張文浩等為一定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件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斷絕親屬關係,屬家事非訟事件。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關係人(即聲請人)未預納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因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致相對人不便,請求與相對人斷絕親屬關係,未據繳納上述聲請費,經本院於104 年1 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2 月13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考,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阮聖嘉

裁判日期:2015-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