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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54號原 告 陳坤玉被 告 鄭麗珍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離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7 日下午3 點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開庭(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中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撤銷離婚登記
裁判日期:201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