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 告 劉世炘
劉世駿 侼住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號劉世球余佩娉劉宥希劉泳岑劉冠彤劉榮蘭劉奕增黃炳森黃宜姍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應繼分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數額及原告依其應繼分可取得之繼承利益,據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於限期內繳納應徵裁判費之證明。
二、併請陳報本件確認訴訟之訴訟利益為何。
三、併請陳報起訴狀內載之應繼分計算方式。
四、併請陳報本件被繼承人所有之土地已辦理繼承登記之證明,並附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