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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9號原 告 錢秀珍被 告 顏靖芳

顏靖容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7,930 元,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9 月25日當庭命原告應3 日內補正,有本院103 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尹 良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有效
裁判日期:2014-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