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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00號原 告 盧碧珠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湯偉律師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671,5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232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54,23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1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