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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10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家訴字第100號原 告 盧碧珠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被 告 湯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於民國105 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被繼承人裴孟修之生母,裴孟修則於民國97年間出養予裴五郎,而裴孟修於102 年6 月11日立有自書遺囑(下稱:系爭遺囑),將其名下所有之不動產贈與原告,嗣裴孟修於102 年7 月11日死亡,因無合法之繼承人,原告遂聲請鈞院選任裴孟修之遺產管理人,經鈞院以102 年度司繼字第1419號裁定選任被告為裴孟修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因被告否認系爭遺囑之真正,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裴孟修於102 年6 月11日所立自書遺囑為真正。

二、被告則辯稱:被告經選任為裴孟修之遺產管理人,於執行管理人職務之過程中,經原告提示系爭遺囑並主張該遺囑之權利,然系爭遺囑為原告所提出,並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為裴孟修親筆書立,並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裴孟修於102 年7 月11日死亡,死亡時無合法繼承人,經本院選任被告為裴孟修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在卷可參,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而原告主張系爭遺囑為真正,內容具遺贈之性質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厥為系爭遺囑是否為裴孟修所為而得認係裴孟修之遺囑。

四、按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1191條則有明定。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始盡其證明責任。倘不負舉證責任之他造當事人,就同一待證事實已證明間接事實,而該間接事實依經驗法則為判斷,與待證事實之不存在可認有因果關係,足以動搖法院原已形成之心證者,將因該他造當事人所提出之反證,使待證事實回復至真偽不明之狀態。此際,自仍應由主張該事實存在之一造當事人舉證證明之,始得謂已盡其證明責任。經查:

㈠原告雖聲請將系爭遺囑上「裴孟修」簽名之字跡送請鑑定,

並提供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人身保險要保書、不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印鑑卡、郵政儲金儲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卡等文件上「裴孟修」之簽名筆跡為鑑定時之參考筆跡,然經本院將系爭遺囑及參考筆跡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該局於105 年4 月21日函復稱:本案因鑑定需要,請補送裴孟修於102 年6 月間橫寫簽名及與遺囑內容相關之筆跡原本多件,例如郵政金融機構取款憑條、匯款單、信用卡申請書、電信公司手機申請書、上班簽到退簿、書信及信封、筆記簿等,併同原送件資料過局,俾利鑑析等語。本院為此函請原告提供上開鑑定所需之參考資料,然原告陳報稱已遍尋不著有關裴孟修之上開資料,並聲請再將原資料送請刑事警察局鑑定。嗣經本院將原告提供之系爭遺囑及參考筆跡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該局於105 年7 月25日函復稱:本案需比對對象於平日所書寫,與遺囑相近期間、相同書寫方式之類同字跡多件,俾利辦理等語。足見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均認為系爭遺囑之筆跡因可供比對之同類筆跡不足,遂無法進行鑑定。

㈡而自書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並親自簽名,被

告既否認系爭遺囑之內容及簽名為被繼承人裴孟修親自書寫、簽名,原告即應就自此部分負舉證之責任,況原告為裴孟修之生母,應非無法提供被繼承人之親筆書信或筆記簿等資料供鑑定機關比對系爭遺囑之字跡,是原告顯未盡舉證之責。

㈢原告雖又聲請將系爭遺囑及參考筆跡送請民間鑑定機構進行

筆跡鑑定,然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均為我國筆跡鑑定之專業政府機關,其所用儀器、人員素質均屬國內頂尖之選,該二專業機關既均無法僅憑現有資料完成鑑定,足見系爭遺囑之鑑定確有其困難性,本院認已無再送請民間鑑定機構鑑定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依原告之舉證,尚難使本院獲致系爭遺囑確為被繼承人裴孟修所為而得認係被繼承人遺囑之心證。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遺囑為真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與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委任律師提出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16-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