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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27號原 告 林宜佳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何偉斌律師被 告 林宜菁被 告 林士涵上 兩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共 同複代理 人 劉睿珍律師被 告 李家珍訴訟代理人 段思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 月28日下午3 點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開庭(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中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請求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