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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 陳奕貴被 上訴 人 陳双秀

陳雲昭陳秋蘭陳奕乾陳奕鑑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03 年度家訴字第50號)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092 元(即上訴人陳奕貴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之陳奕貴就坐落桃園市○○區○○段○○○○○○○○○ ○號(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1 分之1 )、桃園市○○區○○段○○○○○○○○○ ○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 分之1 )之土地於99年11月2 日向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所為之繼承登記,均應予以塗銷,此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344,092 元,計算方式為:{751 ×2,099 +551 ×2,13

5 }×1/8 =344,092 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家事庭 法 官 尹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1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