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7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被 告 乙○○○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怡今律師被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哲銘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