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97號原 告 陳瑩真兼法定代理 梅響玲人 樓上列陳瑩真、梅響玲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被 告 陳翊泰(原名陳佑慎)
住新北市○○區○○路○○○○○號14樓陳金黛 住桃園市大園區海口里12鄰田寮10之1
號陳佳伶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8樓上列三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上列三被告共 同複 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陳孟彥律師洪崇遠律師被繼承人 陳德井(亡)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遺產分配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 月21日下午2 點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開庭(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中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