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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家非調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非調字第219號聲 請 人 楊光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俞嫻間聲請酌減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裁判案由:酌減扶養費
裁判日期:201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