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非調字第219號聲 請 人 楊光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俞嫻間聲請酌減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裁判案由:酌減扶養費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