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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家陸許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4號聲 請 人 劉連英相 對 人 黃銀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1207號民事調解書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關係,於西元2010年9 月

9 日經大陸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達成調解離婚,並於西元2010年9 月9 日確定,為此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認可等語,並提出該調解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為憑。

三、本院審核前開調解書乃經兩造合意簽立而有效、確定,此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民事調解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可稽,而觀之內容,難認有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1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