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8號聲 請 人 張肇群相 對 人 董麗娜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得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聲請認可大陸判決書,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檢附所欲聲請認可大陸判決書之生效證明(即確定證明書),經本院於103 年1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7 日內補繳聲請費及補正系爭大陸判決書之生效證明,逾期即依法駁回其聲請,有本院裁定書及送達回執聯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聲請費及系爭大陸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是其聲請顯然程式不合,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