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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訴訟代理人 胡毓真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左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82 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盛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其主張因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但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董事會於民國103 年1 月13日召開,經出席董事全部同意提出聲請重整,有聲請人第4 屆第4 次緊急董事會議事錄在卷可稽(見卷一第20頁),本件聲請核與程序無違,合先敘明。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盛公司)於民國93年

4 月30日設立,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00元,實收資本額990,696,570 元,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以經營光學鍍膜、材料工程、生產設備、自動化製程等研究和開發為業務,法定代理人朱兆杰博士前為中央研究院院士,成功開發出「全球晶化」的ITO Film(又稱「透明導電膜」)產品,突破過往ITO 技術由日本壟斷的局面,成功地開發出「全結晶化」的ITO Film產品,其產品優勢為:1.能提供更穩定的電氣性性。2.高信賴性,能延長觸控面板的使用壽命週期。3.適合應用在「無蝕刻痕」且需「窄邊框類型」要鋌的觸控面板上。4.具備優異的光學特性,讓觸控面板的品質更趨近透明、無色。參考目前觸控式移動裝置之國際大廠(如三星、APPLE 、LG、SONY及HTC 等),均朝輕薄窄邊框面板發展,其均需應用ITO Film才能體現。又目前觸控面板產業處於高度需求之成長期,然日本廠商生產之結晶電容式ITO Film主要以供應日本本國需求及特定客戶為主,在其他地區的市場較少著墨,可知聲請人在ITO 光學膜在產業經營上實大有可為。

二、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聲請人目前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電子零組件製造、光學儀器製造、機械設備製造、電子材料批發、電子材料零售以及國際貿易業等,惟公司主要之產品,為光波濾片、EMI 膜及抗靜電膜等等,其最主要產品則為ITO 光學導電膜,目前聲請人為日本以外,全世界唯一能夠生產觸控面板用之結晶電容式ITO film之專業製造商。近期更解決了102 年度良率無法提升之問題,大幅提高產品之良率,亦獲日本觸控大廠日本寫真印刷株式會社(下稱日寫公司)及其他知名廠商之產品認證證書。

三、對於公司重整之具體意見:

(一)營業方面:

1.公司之主要產品即為觸控面板所需之透明導膜,共計擁有

165 項專利。聲請人之公司產品及技術皆為目前市場主流觸控式手機及平板電腦所不可或缺之關鍵材料,市場需求十分龐大,業務來源充足,且家用電視或其他智慧裝置之觸控化亦屬將來科技趨勢,市場上對聲請人產品之需求,更是與日俱增。目前聲請人103 年實際取得訂單數量已達141,540 平方米,且已有大聯大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大單。

並以代工廠商模式開始發酵,慢慢將產能擴大,代工廠商依約購買料源及提供充裕資金以支持聲請人所有營運開支,聲請人亦藉此將產能逐漸提升,員工亦陸續回到公司工作。且聲請人亦已通過世界大廠日寫公司之認證,待克服銀行團暫緩償債協商及新資金增資挹注後,廠能全部開出時,多的是像日寫公司這樣的潛在客戶,屆時不出3 年即可清償債務,甚至轉虧為盈,不論對聲請人公司股東、聯貸銀行團、公司員工及國家基於過去致力扶植我國高科技業之努力,均具有實質正面利益。

(二)財務方面:

1.資金挹注:目前聲請人已與意倫公司及林昇平會計師簽訂投資協議書,預計取得資金1 億2,500 萬元。另有2 家國內上市公司正在洽談投資事宜,金額預估為2 億以上,倘能達成共識或協議,及有意願以減資後增資方式,注資聲請人公司,惟事涉敏感,為恐影響雙方股價波動,甚至遭市場誤認為炒作而觸法,目前雖不宜公開。此外,聲請人所擁有桃園縣觀音鄉科學園區土地及廠房依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出具103 年3 月鑑價報告書中所載之總價為530,807,580 元,目前已委託冠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代為仲介尋找買主,最高出價者為4 億5,000 萬元,雙方並已簽訂不動產意向書,聲請人擬就出售桃科園區土地及廠房之收入先行償還政府勞、健保費、退休金及稅款等款項約1,000 萬元,及償還玉山銀行連帶債務之土地、廠房抵押借款約為2 億4,000 萬元,以降低負債,剩餘款項則供應聲請人之營運資金所需及其他分期債務。

2.債權廠商及積欠員工薪資及資遣費:聲請人先前已向全體債權廠商提出貨款分期償債計畫,已取得共42家廠商之還款計畫同意書。且多數已提起民事程序之離職員工均接受聲請人之償債計畫。

3.金融機構債權人: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與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為最大債權銀行,目前由星展銀行債管部張金寶協理負責統籌聯絡各債權銀行,目前已達成初步共識如下:

⑴利息部分:103 年6 月時起,每月先還本金利率不超過

1 %之利息,本金則先寬限1 年6 個月後再分階段償還;104 年1 月起至105 年5 月償還102 年度全錢及103年度1 月至5 月所積欠之銀行。

⑵本金部分:105 年1 月起至110 年12月止,5 年平均攤

還銀行本金至1 億元;111 年1 月起至121 年12月止,10年時間平均攤還餘額。

上開清償方案業與聯貸銀行有初步共識,僅缺正式簽署協商同意書即可定案。孰料,玉山銀行及星展銀行竟表示不同意重整,實令聲請人大為詫異,恐因協商窗口與出庭之代理人所屬部門不同所致,預計於103 年6 月初可完成協商,相信不日定可達成共識。

(三)未來預計營運計畫:

1.聲請人先前因資金不足,故暫時採代工模式經營,即原料均由代理商或客戶出資購買,聲請人則賺取代工費用,以最低每平方米代工費用350 元計算,估算103 年6 月即可有獲利,並預計在103 年9 月即可開始自行負擔部分購料成本後出貨,估算至103 年12月即可恢復獲利,預計至10

4 年1 月即可開始毋庸依賴外來資金挹注,恢復正常營運並增加還款金額。

2.聲請人產品良率已大有改善,103 年度良率皆達95%以上。

3.聲請人原產線生產製程PET 原料寬度為0.41公尺,且僅有日班生產。每條產線月產能僅約3,000 平方米,經聲請人研發改良後寬度增加為1.32公尺,以及相同時間內,產能可達原先三倍,若經日夜兩班生產,每條產線月產能可達20,000平方米。聲請人目前第二條生產線已於103 年5 月上線,並已僱得部分部分生產人員,並積極招募人員。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公司確有重整可能,聲請人公司目前仍正常營運中,且聲請人更為全世界結晶型高階ITO Film五家專業製造商之一,更為全國唯一具獨立生產技術之公司,突破由日商壟斷之局面,此一技術堪稱為聲請人最大資產,以此尋求新資金及新團隊加入,非屬難事僅待與銀行團協商及溝通即可。短期內藉由代工模式將產能陸續開出,待近期與銀行團協商之新集團資金注資後,其可全面復工,產能利用率大幅提升後,營收必然倍數成長,ITO Film此一尖端高技術且具高毛利率之產品,只要能開出產能,聲請人必將起死回生。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聲請人重整。

參、按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除依公司法第283 條之1 之規定裁定駁回者外,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並徵詢其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並得徵詢本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公司法第284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本院依前揭規定,將聲請人之聲請狀分別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稅捐稽徵機關之意見,其結果如下: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部分:

(一)公司概況:1.智盛公司成立於93年4 月30日,99年11月30日股票公開發行,100 年1 月11日股票登錄興櫃,目前實收資本額為990,696,570 元,主要從事PDP Filter光濾波片及ITO 導電薄膜之研發、製造及銷售等,其中光濾波片佔該公司100 年度、101 年度及101 年上半年度營收約8成以上。2.該公司於102 年2 月7 日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申請終止興櫃股票櫃檯買賣,經櫃買中心公告自102 年3 月7 日起終止其興櫃股票櫃檯買賣。

(二)財務狀況及營業情形:該公司100 年度及101 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均經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簽證會計師郭紹彬及洪茂益查核簽證,皆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因智盛公司尚未申報101 年度及102 年度上半年度之財務報告,故僅就該公司99年、100 年及101 年上半年度財務狀況及營業狀況說明如下:

1.財務狀況:依該公司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99年、100 年及101 年上半年資產、負債、股本及淨值皆有上升之趨勢,顯示公司整體規模逐步擴大,但流動比率逐年下降,且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於100 年及101 年上半年皆低於 100%,恐有短期支付能力不佳之疑慮。

2.營業情形:該公司99年度、100 年度營業毛利分別為181,

851 仟元、349,109 仟元,營業淨利分別為75,962仟元及158,217 仟元,淨利分別為62,172仟元及147,220 仟元,顯示公司處於規模擴大且獲利尚為良好之情況。惟至101年上半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前一年同期比較差距並不大,營業毛利卻銳減67,690仟元,獲利能力有衰退之跡象,以致101 年上半年營業虧損29,734仟元,惟其自營業外收入彌補虧損,故整體稅前淨利仍為8,995 仟元。

3.現金流量:該公司於投資活動之現金流出數額較大,主要係用於購置固定資產,除99年因融資活動流入現金數額可補足現金流出,致整體現金部位增加外,100 年及101 年上半年皆因投資活動而致現金減少。

(三)重整意見:

1.依智盛公司100 年度及101 年上半年度會計師查核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財務報告,該公司101 年上半年整體稅後淨利為正數(8,995 仟元),惟本業之經營業務有虧損情事,且自99年起現金部位逐年減少及應收帳款逐年增加;且截至101 年上半年度止,流動資產(8 億6,443 萬6 仟元)餘額有小於流動負債(11億773 萬4 仟元)之情況,顯示公司短期支付能力恐有疑慮。

2.櫃買中心前於102 年3 月26日函報本局表示,智盛公司於99年至101 年間部分採購交易之真實性尚有疑慮,此部分交易是否影響智盛公司財務報告表達之真實性,本局尚無法表示意見。

3.另由智盛公司未於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之期限內公告申報

101 年度及102 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分別經本局以 102年5 月3 日金管證審罰字第0000000000號及102 年9 月12日金管證審罰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處行為時之負責人24萬元罰鍰在案,且截至103 年3 月19日止該公司仍未公告申報101 年度及102 年上半年度由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爰本局無法對該公司目前資產與營運狀況表示意見。

4.就該公司提出重整具體意見一節:⑴有關營運及未來預計計畫方面,該公司稱其產品屬未來科技趨勢,前景及潛在客戶應屬可期,未來公司產品需求與日俱增,及未來毛利率將可達百分之五十等情事,惟該公司未具體提出營運計畫、銷售計劃及產業前景說明與營業收入成長、營業成本及費用之評估,本局尚無法判斷是否可行。⑵有關財務方面,該公司所提不具名人士有意注資且向銀行團接洽協商中,惟目前不宜公開該等情事,由於該公司未提及及協商進度或情形,是否能順利取得資金並解決現有債務問題,仍需視出資者及債權銀行之意願,尚無法判斷是否可行。

5.綜上所述,公司是否有重建更生之可能,繫諸於該公司未來經營方針、公司專業技術、市場需求變化及其財務狀況與償債計畫能否獲各債權人與投資人繼續支持與達成協議,本案是否具有重整價值,仍請本院卓酌。(見本院卷一第117 至123 頁背面)

二、經濟部部分:

(一)公司概況:1.從業人員,依公司說明,智盛公司因缺乏營運資金,工廠僅剩1 條生產線(主要從事生產ITO 導電薄膜),目前有員工35人(多為技術人員)。2.資產設備:

該公司於桃園縣○○鄉○○村○○路○○○ 號(自有,土地13,000㎡,樓地板47,328㎡)、桃園縣新屋鄉○○村0000000 號一棟(租賃,土地5,024 ㎡,樓地板2,950 ㎡)。3.財務狀況:公司實收資本額9.90億元,依公司提供

102 年12月31日止自結財務報表(未業經會計師查核)公司資產總值約30.25 億元,負債約25.39 億元,資產大於負債約5 億元應可清償債務。

(二)本案智盛公司聲請重整團隊計畫以新屋廠重新生產ITO 導電薄膜,據公司表示工廠目前僅有1 條生產線運轉中(月產能約4,000 ㎡),觀音廠亦委請仲介代為處理以獲得部分資金周轉,惟仍須取得生產訂單及有合理產銷計畫配合,並需獲債權銀行支持,且有新資金挹注等才有助於重整。(見本院卷一第242 頁及背面)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部分:

(一)智盛公司曾於102 年6 月19日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重整,惟該院已於102 年12月17日以102 年整字第2 號裁定駁回。依該裁定書略以,債權金融機構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及彰化商業銀行等14家金融機構均明確表達反對智盛公司重整之意願,其他債權金融機構玉山商業銀行、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等5 家金融機構最初雖表示有條件支持智盛公司重整聲請,惟於智盛公司並未實現有關營運計畫及償債計畫之部分承諾事項後,亦表示反對其重整之意見。

(二)智盛公司業經法院公開審理即賦予其充分之程序保障,且新竹地院亦裁定認為智盛公司已無重整可能及重整價值,惟該公司就同一事件重新向本院聲請緊急處分及重整,顯有藉重整之程序拖延債權金融機構行使確保債權之權利。

(見本院卷一第152 頁及背面)

四、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部分:智盛公司截至103 年3 月19日止於本轄尚欠房屋稅109 萬31元(其中42萬7,116 元屬103 年應納尚未開徵之房屋稅)及地價稅20萬8,450 元,其中87萬1,365 元並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在案。如本院准予該公司重整,強制執行則須停止,為免影響稅捐如期徵起,建請該公司妥適優先處理稅捐債權,重整計畫並應增列稅捐之支付計畫(見本院卷一第141頁)。

五、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部分:有關智盛公司聲請重整案件,尚無具體意見可提供,惟申報核定結果如仍有應納稅額,該公司不得藉重整程序規避稅捐之繳納,於103 年4 月3 日所製作之申報債權明細表,智盛公司欠稅總額為201,931,758 元(見本院卷一第146-1 、146-2 頁)。

肆、復按法院除為公司法第284 條之徵詢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下列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一)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二)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三)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四)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

(五)聲請人為公司者,其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六)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公司法第28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曾於102 年7 月1 日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聲請公司重整,經新竹地院以102 年度整字第

2 號公司重整受理(下稱新竹地院公司重整前案),並於10

2 年12月17日裁定駁回其聲請,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聲請人於新竹地院公司重整前案裁定駁回公司重整之聲請後,於102 年12月13日向新竹地院提起抗告,惟於10

3 年2 月5 日即撤回抗告,並旋於102 年2 月6 日向本院提起本件公司重整之聲請,時間相續,聲請重整之對象公司同一,新竹地院公司重整前案選任羅芳蘭會計師擔任檢查人依公司法第285 條規定調查聲請人是否適於重整,並於102 年11月14日出具檢查報告,時間與本件聲請時間相近,聲請人財務狀況並無明顯重大之變化,本件爰予援用檢查人羅芳蘭會計師之綜合意見,其總結論略以:

(一)導致智盛公司陷入困境的主要因素略有下列三點:斥資購桃園觀音廠土地、建置廠房及擴大生產設備,超出自身能力,ITO 銷售後,於年初遭產品折讓及退貨,計約1.8 億元,超出負荷,副董事長被檢調單位收押偵查,是屬內控制度缺失,其中可能存在公司實質損失。

(二)目前智盛公司經營狀態略為:

1.人力面: 目前公司約有員工20多人,其中生產現場工作人員16位,在職員工之前雖仍有積欠薪資,但至102 年05月份起正常給薪,目前經營層級人員唯董事長一人,其他銷售會計、財務、管理及內勤人員空虛。

2.生產面:目前公司投資擁有生產ITO 光學膜產品產線6 條,全月最大產能可生產240,000 平方公尺,絕大部份新投資設備均於桃園觀音廠內( 目前閒置未用) ,目前僅於桃園新屋廠( 租用) 生產,以現有人力的每月生產能力為12,000平方公尺。

3.業務面:由於資金不足,無法以正常交易條件購料生產,故採取經銷商代為墊款自日本購料入廠,待生產銷售後償還該代墊原料款後,再給予代理商約5-10% 佣金。公司除依前提模式收入外,尚有出售遭退回之lTO 產品庫存。

4.財務面:根據公司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之401 表,彙總成「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明細表及已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之憑證及進口免稅貨物金額統計表」顯示,102 年01月至08月的各項財務數據為:原物料進貨及費用27,951,525元、固定資產購置1,621,781 元、銷貨收入71,395,256元,而銷貨折讓與退回高達2 億以上,金額過高,產生之原因尚不明確,公司目前營運資金短缺,惟與銀行往來帳戶遭圈存後,所另設使用帳戶係以私人名義開立,因公司未提供該資料,故無法核查目前資金及此期間經營活動的帳務管理情形。

(三)智盛公司目前所投入ITO 光學膜是在一個成長迅速的產業領域,公司本身亦具有生產技術,這是可做為重整再出發的機會,但龐大的負債是首要急待妥適安排的前提,只要先期運轉的少量資金即可給予各方信心,故若能有明確的外來資金投入或原有股東願再增資,使公司得能漸入正軌,各方債務當有有序償還機會,惟至目前為止,尚未有明確的訊息呈現。

伍、按公司重整程序所為各項裁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裁定解散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85 條第1 項、第172 條第2 項載有明文。本件經本院訊問利害關係人即債權人(包括債權銀行及一般債權人)之意見,其意見如下:

(一)星展銀行、玉山銀行、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明確表示不同意聲請人公司重整之聲請,其等所持理由略以:

1.智盛公司聲請重整業經新竹地院三度公開審理,賦予智盛公司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亦委請羅芳蘭會計師擔任重整檢查人,提出重整檢查報告,該院已綜合判斷認定智盛公司已無重整及重整價值,裁定駁回其重整之聲請,已踐行充分程序保障,對智盛公司應具拘束力。然智盛公司就同一重整事件以公司地址變更之方式,再度向本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所為僅係為規避債權求償程序,藉故拖延債權人行使確保債權之權利,有損各債權人之利益,且有權利濫用之虞,無保護必要。

2.且智盛公司前遭新竹地院駁回重整之理由即在於其資金之欠缺、經營團隊管理匱乏,及技術層面無法舉證確實有出貨之依據,且智盛公司雖多次強調新資金挹注、產品良率已提高以及恢復出貨,惟至今智盛公司仍無法舉證以實其說。又智盛公司於新竹地院審理期間數月以來均未提出具體營運及改善計畫俾能支持其公司重整之理由,再觀諸智盛公司目前財、業務狀況與前向新竹地院聲請重整時相較,非無改善外,更加惡化,又仍無法提出102 年度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佐證。且智盛公司與債權銀行多次協商皆無法達成協議,103 年2 月至今智盛公司雖有出貨但並無任何還款,顯無處理債務之誠意,而其金融負債累累,恐無再經營之可能。為避免智盛公司再藉故拖延,浪費社會資源,造成債權人之債權回收延宕,應予駁回本件聲請。

(二)意倫公司、湛本岱、姜禮坤、劉智仁、闕玉芳則表示同意公司重整之意見。

陸、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及第400 第1 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裁定意旨參照)。則按公司重整程序,係屬非訟事件,此觀非訟事件法第

185 條規定自明,而查,查聲請人前曾於102 年7 月1 日向新竹地院聲請公司重整,經新竹地院公司重整前案裁定駁回其聲請,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該卷宗查明。聲請人於新竹地院公司重整前案裁定駁回公司重整之聲請後,於102年12月13日向新竹地院提起抗告,惟於103 年2 月5 日即撤回抗告,並旋於103 年2 月6 日向本院提起本件公司重整之聲請,此有聲請人所提之民事重整聲請狀其上本院收狀戳上之日期可憑,則新竹地院公司重整前案與本件公司重整案件時間相續,聲請重整之對象公司同一,經本院函詢各相關機關之意見,並請債權人表示意見,又經本院於103 年3 月4日函請請智盛公司具狀陳明本件聲請有何未於新竹地院公司重整前案中提出之新事實新證據足認智盛公司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見卷一第108 頁),本院據智盛公司所提出新竹地院公司重整前案裁定駁回智盛公司之聲請後之事證,綜合衡酌聲請人、各相關機關及新竹地院公司重整前案所選任之檢查人、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認智盛公司本件公司重整之聲請並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查智盛公司截至103 年5 月仍未提出102 年度由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則智盛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運狀況是否與新竹地院公司重整前案有所不同,本院無從判斷。

二、又查,就良率部分,雖智盛公司陳稱目前103 年良率已提高至95%以上,惟何以102 年至103 年4 月間良率有如此明顯之提升,智盛公司法定代理人朱兆杰到庭陳稱此係因智盛公司從102 年7 、8 月開始購買日本的半成品進行生產製造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3頁背面)。足見智盛公司所稱擁有全球少數廠商且足以撼動日本壟斷之專業技術,顯然仍未突破10

2 年年初因良率問題遭大量退貨之技術瓶頸。再者,因購買日本之半成品進行後續加工生產與以自身技術生產之利潤差距,依智盛公司法定代理人朱兆杰表示有30%之譜(見本院卷四第33頁背面頁)。再參以智盛公司資金不足,無法以正常交易條件購料生產,目前仍係採經銷商代為墊款自日本購料入廠,待生產銷售後償還該代墊原料款後,再給予代理商約5-10%佣金方式運作(見本院卷四第34頁)。則縱聲請人往後以購買半成品及以代工方式提高良率降低退貨之問題,然此一運作方式之利潤差距亦致智盛公司所售出之ITO Film產品之毛利率顯著降低,加上佣金支出,則此一營運模式充其量僅得謂智盛公司得以藉此維持低量運轉之生產,並藉以維持短暫之營運,不致陷入全面停工之困境,可否支持智盛公司往後之營運與管銷成本,進而促使智盛公司往後繼續投入技術研發及恢復自行購料生產之正常營運,已非無疑。

三、再查,就訂單及出貨部分,智盛公司雖主張103 年1 、2 、

3 、4 月出貨量為3,000 、3,000 、4,000 及8,041 平方公尺,5 月份則未見具體出貨量,並提出103 年1 月至4 月已出貨之客戶簽收單及出貨憑證、發票及收款證明(見本院卷四第82至136 頁)。就103 年度5 至12月之預計出貨量,雖智盛公司主張103 年預計可獲得訂單數量為141,540 平方公尺等語,惟查,智盛公司雖主張世平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下稱世平公司)之1 萬、2 萬平方公尺,然此均為102 年之訂單(見本院卷四第137 、138 頁),而非103 年之訂單,而深圳市宏安通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宏安通公司)兩筆1萬5,000 平方公尺之訂單,依宏安通公司102 年1 月31日之訂單有約明交貨日期為102 年2 月,則此顯非103 年所得適用之訂單(見本院卷四第137 至140 頁),且智盛公司於10

2 年1 月起至103 年4 月底均未見有其他具體訂單更未向世平公司及宏安通公司出貨,殊難認此已屬為智盛公司103 年具體取得之訂單。而廈門市鑫宏鵬電子有限公司所提出之資料並非正式訂單,僅為需求預估,實際訂單仍應以下訂之訂單為準,亦顯然不得將之納入目前確定之訂單數量(見本院卷第144 頁)。是以,依目前事證103 年智盛公司所取得之正式訂單至多僅有31,040.6平方公尺,加計103 年4 月出貨量18,041平方公尺,至多亦僅49,081.6平方公尺,參以智盛公司法定代理人朱兆杰自承,至少要每月出貨15,000平方公尺才能打平成本與支出,則智盛公司所稱103 年度之可掌握之訂單資料已顯然不足以支應智盛公司103 年維持營運之基本成本與支出。再者,依經濟部103 年4 月10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回函表示智盛公司目前僅有一條生產線,以現有人力的每月生產能力僅為4,000 平方公尺(見本院卷一第

242 頁),縱有如智盛公司所稱之訂單數量,亦非目前生產能力所及。雖智盛公司自稱業已開出第二條產線,然依智盛公司目前資產狀況,是否具有支持第二條生產線運作之人力及基本營運成本,亦令人質疑。準此,智盛公司目前係購料委託代工模式生產,智盛公司只能收取代工費用,所能獲取收入及利潤有限,加上智盛公司顯然未取得足以維持基本營運之訂單數量,縱以購買半成品之方式,提高良率,以一條生產線低量運轉生產賺取微薄代工利潤勉強營運,在無其他外在資金挹注協助智盛公司且103 年度所接訂單數量並非穩定之情形下,智盛公司泛言每月訂單將定期成長,103 年至

104 年之訂單數量將持續成長,待營運重新恢復正常後營收必以倍數遽增云云,殊難信實。

四、復查,就引進新資金部分,雖聲請人一再主張有國內股票上市科技集團公司及不動產開發及飯店經營財團之挹注資金投資者,然均未表明姓名及其所屬集團名稱,亦任何具體之合作協議、契約或備忘錄等以實其說,如確依其聲請狀所述,

103 年5 月即可敲定投資,衡情自無可能迄今均無法提出具體之證明文件,自難遽認確有新資金得以挹注智盛公司,補足其資金缺口,是無從將之列入重整可行性之考量。另查,智盛公司雖又稱意倫公司業已匯入1,920 萬元,並提出承攬合作資金挹注契約書、債權明細表、存摺影本等為證(見聲證36、37),然智盛公司未能說明其所提出之存摺帳戶存摺影本為何人所有,與智盛公司間有何連結,則該款項是否匯入智盛公司無從認定。再者,雖智盛公司又主張已於103 年

4 月30日及林昇平會計師簽訂投資協議書,預計取得資金5,

000 萬元,然參諸智盛公司所提出訂單及出貨情形,以及所提出之還款計畫係自103 年6 月時起,每月先還本金利率不超過1 %之利息,則依智盛公司自行會算之債權人清冊之債權總額即已高達2,392,955,677 元,則自103 年6 月起每月須支付之利息以1 %計算,5,000 萬元亦將於短短1 、2 個月即遭每月之利息、人事成本、營運成本之支出所消耗殆盡,對於智盛公司之龐大債務僅為杯水車薪,實難認此一數額足以給予智盛公司之經營狀況積極之幫助。是以,聲請人未積極說明或舉證其重整後即能達到收支平衡,且有盈餘可攤還債務,參酌上開說明及規範意旨,本件聲請重整自對各債權人不利而不應准許。

五、續查,債權銀行支持與否部分,最大債權銀行星展銀行及玉山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債權人如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進行調查程序時,均表示並未收到智盛公司之之協商及還款計畫,且均明確表示不同意聲請人公司重整之聲請。是以,於新竹地院公司重整前案駁回智盛公司之公司重整聲請後,迄今仍未提出具體之還款計畫並取得債權銀行之支持,對公司貸款給予展期寬延,並降低償還成數及適度調降利息,甚至繼續挹注營運資金等等,則依目前智盛公司之財務、業務條件及巨額負債,實無從負擔重整期間所需之財務費用,更遑論得創造盈餘攤還債務本息,並給予股東合理的股利報酬,自難認其具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及經營價值。

六、末查,於新竹地院公司重整前案中,智盛公司法定代理人於

102 年8 月27日經承審法官詢問智盛公司所在地已經變更,是否仍在新竹地院聲請重整,智盛公司代理人當庭表示「是」(新竹地院卷二第140 頁背面),然遭裁定駁回後,智盛公司旋提起抗告,惟於103 年2 月5 日向新竹地院具狀表示撤回,翌日103 年2 月6 日即向本院提起本件公司重整之聲請。顯見智盛公司不思盡力與債權銀行及債權人進行還款計畫協商及提出具體重整方案以獲得多數債權銀行之支持,竟藉由所在地變更管轄法院不同,遭裁定駁回後,不循後續應提起抗告程序救濟之正途,而採行另向本院再次提起公司重整之聲請之方式以拖延時間,智盛公司之作為實有違誠信,殊不可取,附此敘明。

柒、綜上,智盛公司截至103 年5 月仍未提出102 年度由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智盛公司所稱得以改善資金財務狀況,或足以維持智盛公司營運所需資金數額之新資金引進挹注情形之具體證據可資證明。核之主管機關及新竹地院公司重整前案所選任檢查人意見,均認為智盛公司有無重整之價值乃以智盛公司能否順利籌集資金及處理龐大債務為其重整可行之主要前提,足認智盛公司在未提出實證證明已獲投資者及多數債權銀行支持下,足見尚無重整之價值。準此,則智盛公司財務狀況既無明顯重大之變化,且亦未有其他金融機構債權人表示支持,或足以維持智盛公司營運所需資金數額挹注下,殊不容聲請人就同一公司重複聲請法院為重整之裁定,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重整之聲請,尚無必要,不應准許。

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1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