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訴訟代理人 胡毓真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於103 年6 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第肆點第16行以及第陸點第14行關於「102年2 月6 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3 年2 月6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1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