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宗義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宋唐藝術文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宋唐藝術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宋唐藝術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 條准予變更增列「第
8 款:辦理結合文化與慈善聯合活動,協助弱勢團體」。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財團法人宋唐藝術文化基金會為擴大社會公益活動及協助弱勢團體,經第5 屆第5 次董事會決議變更組織章程第2 條增列業務項目第8 款,以達上開目的,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宋唐藝術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 條「增列第8 款:辦理結合文化與慈善聯合活動,協助弱勢團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8 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