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貴姬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任職誠宇鋼管公司之在職證明及最近6 個月內之薪資明細,以及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1 年度財產所得資料及其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款帳戶之明細資料。
二、釋明聲請人之女蕭立目前是否在就學或工作?如仍在學,請提出蕭立之在學證明、102學年度下學期學雜費繳費單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101年度財產所得資料。
三、釋明聲請人有何無法與父母同住,而有在外租賃房屋居住之必要?現與聲請人同住有幾人?各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四、聲請更生前1 年內所有家庭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含房租、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交通費、汽車燃料稅及牌照稅等)之單據憑證,並提出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及出租人確有收取聲請人按月給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五、釋明聲請人之女蕭立如仍在學而需父母扶養,其生父蕭登寧有無共同負擔扶養費用及金額若干?若蕭登寧未盡扶養責任,其原因為何?並提出蕭登寧之101年度財產所得資料。
六、釋明聲請人嗣如無能力履行更生方案時,有無保證人願供擔保或承擔該更生方案之履行?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啟偉